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電子商務法(草案)》。這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發布之后,引起了巨大的社會反響。首當其沖的就是淘寶賣家所關心的,網上傳播最熱的就是擅自刪除差評最高可以獲得50萬罰款。那么淘寶網上1000萬商戶賣家受影響多大呢?

其實,大家想多了。《電子商務法》中第39條是這樣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看核心關鍵詞: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這里對應的是平臺經營者,也就是淘寶網、天貓。因此這條不是禁止淘寶賣家的,也不會禁止淘寶買家由于心意改變而刪除差評。

其實,淘寶的評價體系不是很好,尤其是好、中、差三種評價雖然經緯分明,但是卻無法體現出客觀公正。買家給商品好中差評價的主觀性太強,也就是完全看心情。甚至評價中有含有謾罵和侮辱性的情緒性詞語,甚至有廣告推銷等內容。當前的淘寶評價體系,集市商家是沒有權限刪除評價的,只有回復解釋評價的權限。能刪除評價的就兩類,一類是買家,一類是平臺。電子商務法的出臺把平臺刪除評價的權限剝奪了,那只有買家可以刪除評價了。

因此,《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被網友過渡的關注和解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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